2018年,吉林省的退休养老金增加计划
调整时间和范围: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201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事业单位退休(含辞职,下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调整方法和标准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应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式。
(a)配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35元
(2)吊钩的调整
1.与支付期(工作年限)挂钩。
缴费年限不满25年的退休人员,每月每年增加1.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的,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5元;
缴费年限31至35年的,每月每年增加3.5元;
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的,每月每年增加4.5元。
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转岗年限)不足一年。按照“五七户职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参加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增加额为2017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1%;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月增加额为2017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的0.97%。
(三)倾斜调整
以下退休人员将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级退休人员。
截止2017年12月31日,70-74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40元;75-79岁每月增加50元;80岁及以上增加每月60元。
2.艰苦偏远地区
县(市、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吉林省艰苦边远地区名单:玉树市、大安、镇赉、通榆、长岭、甘安、舒兰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东辽县、吉安、六合、浑江、临江、江源、抚松、靖宇、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延吉、图们、敦化。
3.工伤退休人员
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的调整金额不足67.5元的,按67.5元执行。
4.企业军队离退休干部
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如果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市、县所在地,省级直管单位为本省)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则补充到此水平。
(四)其他事项
1.机构和体制改革
对于(2014年10月1日)以后的新退休人员,在临时核定福利的基础上,暂确定与养老金水平挂钩的调整标准。基本养老金按照改革后的办法重新核定后,已经领取的福利金将多退少付。
2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构的退休人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基本养老金按上述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后,确认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计算调整待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