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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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2-05 0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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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租赁或联营方式经营,承包人、承租人或联营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方、出租人或联营人(以下统称发包方)的名义经营,发包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发包方为纳税人。否则,承包商应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年度应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其他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个人不是普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纳税销售额不超过规定标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纳税信息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健全的会计是指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会计核算的能力。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实施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没有营业机构的,购买方为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以上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共同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

第九条应纳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说明》执行。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下列非经营活动除外: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 .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代收时,应当出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票据;

3.所有收到的钱都应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职工为单位或用人单位提供获取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有偿,是指获取金钱、物品或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是指:

(1)服务(租赁房地产除外)或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卖方或买方在中国;

(二)在中国境内出售或出租的房地产;

(三)出售的具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中国境内;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出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将境外完全使用的有形动产出租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应当视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房地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免费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服务,公益事业或者面向公众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公益事业或者面向公众的除外。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有应税行为的,税率为6%,但本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除外。

(二)提供交通、邮政、基础电信、建筑和房地产租赁服务,出售房地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17%税率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4)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增值税税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总则

第十七条增值税的征税方式包括一般征税方式和简单征税方式。

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的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具体纳税行为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第二十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实施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没有营业机构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扣缴税额:

预提税=买方支付的价格÷(1+税率)×税率

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

第二十一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的,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进一步抵扣。

第二十二条销项税是指纳税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征收的增值税。销项税计算公式:

销项税=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三条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与销项税额合并计价方式的,销售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四条进项税是指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所缴纳或者负担的增值税。

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从卖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包括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

(二)从海关取得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

(三)农产品收购,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13%的抵扣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进项价×扣除率

收购价格是指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格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草税。

购买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试行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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