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动产抵押登记系统 北京在全国率先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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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2-05 03: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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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率先在中国试行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

4月28日8时起,北京率先在全国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试点。

此举是为了不断优化北京的商业环境,提高动产抵押登记的效率,促进企业融资的发展。北京市市场监管部根据相关要求,参照国际先进做法,将《物权法》赋予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抵押登记职能委托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整合北京市动产融资担保登记机构。

试点带来了哪些变化?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首先,在北京办理动产抵押业务时,当事人应在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统一登记,不再登录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

其次,登记规则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登记当事人自主登记。注册信息确认提交后,注册生效,当事人对注册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注册流程也发生了变化:注册环节实行“网上注册信息+用户身份现场审核”;在登记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根据系统格式化的内容独立填写动产抵押登记的相关信息,确认提交后完成登记,登记系统将自动为其出具登记证明。

登记生效后,在登记系统公示,并提供查询文件。同时,将在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

政策解释

如何实现系统的有效连接?

当事人于2018年5月25日前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网上申报查询系统进行的动产抵押登记,或于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4月28日8: 00在全国市场监督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进行的动产抵押登记,需要变更或注销的,仍在原系统办理。

2019年4月28日8: 00前,当事人已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提交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但未完成登记的,应在原系统办理。

什么是动产?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东西。而不是房地产。一般指金钱、贵重物品等。在损益变动中,动产是交付主义,不动产需要登记。在诉讼管辖和涉外法律适用上,动产是个人主义,不动产是客观主义。

我国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设计也应遵循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一般规则,即以生效的债权合同为基础,结合交付和登记,发生物权变动。因此,善意取得动产并非基于无效合同,第三人强行取得所有权。第三人的善意并不能纠正无权处分的效力,反而限制了原所有人的追索权。善意取得是根据无权处分人和受让人对财产的“双重信赖占有”而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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