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响应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及分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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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18 05: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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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及分级响应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分级响应

Ⅰ、Ⅱ、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分别由国务院安委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安委办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江门市安委办或江门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若发生需要Ⅰ、Ⅱ、Ⅲ级应急响应的事故灾难时,在国家、省、江门市预案正式启动前,由市政府和事发地镇政府先行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同时逐级上报,逐级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市安委办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县市安委办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Ⅳ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的各镇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县市政府、市安委办及市直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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