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讲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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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11 1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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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的资格是怎么确定的?

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和聘用关系的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上级委派或由董事会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劳务派遣人员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参加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是如何选举产生的?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分公司、分院、部门、班组、科室等为选区。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上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由下级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不设当然代表。从领导班子成员中产生职工代表的名额应当合理分配至有关选区。

职工代表的人数规定是多少?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至三千人的,职工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职工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五名;职工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一百七十五名;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职工代表的人员构成?

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且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一线职工一般指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服务、专业技术等基础性工作的人员。 职工代表的构成中,中、高层管理人员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中、高层管理人员一般指含企事业单位职能部门和分公司、分院的正、副职在内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应当以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体。

职工代表如何补选?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补选产生的职工代表应当公布。

来源:12351职工服务平台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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