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税 社保有必要实行费改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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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3-06 03: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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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健康养老集团董事长朱越在《学习时报》上发表文章,提出“完善现代养老机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费改税制度”。他提出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养老保障和养老金现状开征社会保障税,并在此税目下设立养老金税,将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社会统筹基金改为社会保障税。

事实上,正如朱越所说,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实行社会保障税,而不是社会保险费。比如在美国,社会保障税也叫“工资税”。早期老人养老金靠税收提高,税收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减半缴纳。实行比例征税,超过一定限额的部分不再征税。后来逐渐扩展到养老、遗属、伤残、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个体户也可以参加。英国被称为国家保险税或社会保险税。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的负担,实行比例税制,但不同的工资数额适用不同的税率。个体户也可以参与实行定额征税。德国、日本、法国等其他国家也实行社会保障税。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障税率普遍不高,没有一个超过10%。瑞典是典型的福利国家。社会保障税是社会福利的重要来源,税率很高。雇主支付的工资税率最高可达支付给雇员工资的30%,而雇员支付的利率为3.95%,每年不超过1057.6万SEK。在澳大利亚,工资税的纳税人是用人单位,税率由各州自行确定。

近年来,人们一直在争论是征收社会保险税还是征收社会保险费。有的人着眼于税费的本质区别,论证支持自己的主张。税是一种没有对价的强制未付的征收,而费用是有对价支付的费用。所以支持社会保险费的人指出,这个费用其实是一个专项基金,以后要还给个人,所以应该是一笔已付的费用,而不是一笔未付的税款。支持社会保障税的人认为,社会保险的收入具有很强的再分配性质。对于个人来说,自己和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险费,以后不会全额返还给个人,实际上会被强力再分配。没有完全支付;况且社保也是强制的,费用也是强制的,所以符合免费和强制两种税收特征,实际上是一种税,应该实行社会保障税而不是社保费。

这样的论调有其自身的道理,因为无论是称为社会保障税还是社会保障费,都确实有一定的特殊性,既不像典型税,也不像典型费,是税费之间的过渡品种。就像一种费用,根据出资人的实际出资额,会越缴越多。它与个人和雇主支付的总额挂钩,不能完全认为是无偿的。特别是中国社保的个人账户,我以后退休的时候可以收,我死后遗属可以继承。这些特点是收费的特点而不是税收的特点。但社保是一种强制保险,不是自愿保险。而且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国家,统筹部分明显没有严格与个人未来领取额度挂钩,具有很强的再分配性质。虽然从国家的大规模来看,这些资金是专用的,不能用于其他非社会保障项目,但在社会保障范围内,这些资金是完全再分配的。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过早死亡,其雇主支付的费用与他无关。所以,很像一种税。

由于社会保险税在世界上很常见,在中国是否实施社会保险税一直是一个争论很久的问题。我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实行单位缴入社会统筹账户、个人缴入个人账户的统一账户制度。这个制度也是现收现付和个人积累相结合的制度。所以社保费改税必然会涉及到个人缴费部分和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如何处理。因此,有人建议将个人缴纳的部分费用改为税款,有人建议将费用的整体部分改为税款,当然,也有人建议将所有个人和单位缴纳的费用改为税款。这一次,朱越的建议是,单位缴纳的整体部分由费改税,个人账户部分不变。

从中国社会保障的实际情况来看,朱越的建议更符合中国的实际。在我国统一核算的养老保险制度下,用人单位缴纳的统筹部分用于再分配,现收现付。这部分与税收非常接近,将其改为税收没有理论障碍。为了调动个人缴费的积极性,个人账户不应该再分配,而应该根据个人缴纳和积累的金额最终由个人使用。因此,将收费改为税收是不合适的,收费的特点应该继续保留。

那么,是否有必要将用人单位的整体负担由费改为税?有哪些难点?

如果将社会保障费改为社会保障税,其强制性将大大增强。虽然社会保险费本身是强制性的,但作为一种费用,其强制力度显然无法与税收相比。偷税可能违法,但不构成犯罪,偷税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和处理。显然,实行费改税,强制性可能会导致覆盖面和收入的扩大。另外,社会保障税虽然专款专用,但既然是税的一种,未来如果出现支付缺口,国家财政最终会覆盖,国家的支付责任要加强。税费改革和国家统筹管理为建立覆盖城乡的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一定的机遇。

改革的难点在于,既然是税收,那么目前的碎片化管理模式肯定是不可行的,一盘棋只有全国才能开征社会保障税。此外,社会保障税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经营压力,这种压力必然会反弹。目前,我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率已从20%降至16%,但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比,这一费率仍相当高。如果费改税,随着税收征管的加强和税收征管技术的提高,征收率会大大提高,偷税漏税的难度也会加大。今年年初,按照计划,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障费。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决定按名义费率重新核定用人单位社保缴纳额度,追缴企业社保欠费。这些计划引起了巨大的恐慌,最终不得不被搁置。如果企业的税率不持续降低,在严格的监管下,许多企业可能仍然不堪重负。

在目前情况下,是否有必要进行这种改革可以讨论,并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如果确实有必要,可以启动立法程序,按照法定征税原则以法律的形式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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