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上访 什么情况属于非法信访(检察官告诉你啥叫非法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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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2-28 17:3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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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非正常上访”的名称直接改为“非法上访”的概念,可以为地方政府公然打击上访者提供“法律依据”,但确实没有用。

近日在南京召开的“国家治理与信访改革”论坛上,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刘建议,取消“非正常信访”和“北京非正常信访”的概念,确立“北京非正常信访”和“北京非正常信访”的概念,明确将北京非正常信访和非正常信访认定为非法信访。

这一建议引起了争议,主要是因为引入新概念的法律依据不足,要达到的目的不明确。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的活动。”据此,信访人以走访形式向包括中央在内的各级政府反映情况或投诉,这就是信访的含义。现在把北京的上访者称为“非正常上访”,进一步称之为“违法”是不合适的,那么违反了什么法律呢?

刘院长对于信访制度异化为直接解决问题的制度有一定的见解,但他自己也承认,信访制度是赋予和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向各级政府反映情况的制度。而在这里,向包括中央在内的各级政府反映情况,那么,按照行政法规进行信访的“违法性”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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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很多上访者的正常诉求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地方政府的合理解决,被迫上一级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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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一下,制定信访条例的依据是宪法第四十一条的具体化,即“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都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投诉、控告或者举报”。在这里,宪法没有限制向哪一级国家机关提出上诉,向中央国家机关提出上诉当然不违法。宪法还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那么,刘院长引入“非法上访”概念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这些都是法律原则不明确的地方。

事实上,许多上访者的正常诉求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当地政府的合理解决,所以他们被迫走完上访的步骤。有些人被带回原籍后,被行政拘留,有些人因敲诈勒索或扰乱社会秩序被追究刑事责任。

应该说,这些越来越让法人无法理解的案件,仍然是“非正常上访”概念下的行为,地方政府和相关司法机关仍然有所顾忌。毕竟越级上访也是公民行使上访权,不敢称之为“非法上访”。

将“非正常上访”的名称直接改为“非法上访”的概念,可以为地方政府明目张胆地打击上访者提供所谓的“法律依据”,但真的没有用。回想起来,你还得回答请愿书违反了哪些法律吗?我们必须考虑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是否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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