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条例 北京户籍最新政策:2019年北京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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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1-29 1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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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户籍最新政策:2019年北京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和转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是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

非本人或者户主的户口登记或者迁移的,应当出具户籍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一条办理出生登记

(1)父母双方或一方母亲为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监护人应向婴儿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的父母一方是本市集体户口,另一方是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应当向家庭户口所在地登记。宝宝的妈妈是本市集体户口,爸爸是市外户口。该账户可以在母亲处注册为集体账户。如果母亲是本市农业户口,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亲或父亲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如果是在父亲处登记的,需到母亲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是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必须出具团级以上政治部出具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

5.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的,如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等。,需持有婴儿出生所在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母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社会抚养费支付证明。非婚生婴儿还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并经派出所认可;

6.在港、澳、台及境外出生的婴儿,必须持有境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译文;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同意入户证明。

(2)父亲在本市登记,母亲在外省市登记(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需随父亲申请出生登记,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并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核批准。应颁发以下证书:

1.家用;

2.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的《居民登记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婴儿父亲的住房证明;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其他省市生育服务证需由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更换为《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第二条办理死亡登记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死亡后,户主或亲属或监护人在火化前应持下列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证明,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1)在医院死亡的,必须持有医院出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在家中死亡的,必须持有当地街道、乡镇卫生保健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街道居(村)委会的证明和亲属的申请;非正常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死者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第三条移民登记

户口在市外登记,必须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下列证明:

(一)招生、毕业分配必须持有招生、毕业分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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