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工资发放标准 医疗期工资发放标准2019 青岛医疗期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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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28 2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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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期管理,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市人民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了《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将于2019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期管理,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市人民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了《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将于2019年3月1日正式实施。新规定扩大了医疗期内的使用范围,对医疗期内的累计计算方法和工资待遇做出了明确规定。

《医疗期规定》规定了医疗期的累计计算方法:医疗期为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九个月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十二个月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医疗期的计算从职工停止工作治疗的第一天起累计,包括公休日和法定休假日。

根据《医疗期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在医疗期内,停止医疗不超过六个月的,发给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的70%给我;医疗期间,暂停医疗超过六个月的,将支付本人工资的60%用于疾病救助。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医疗期规定》还梳理了用人单位在医疗期满后处理劳动关系的三种情况,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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