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全文 国家赔偿法全文(2018年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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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27 17: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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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国家赔偿法》分为总则、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其他条款和补充规定的6章42条,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获得国家赔偿。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下列人身权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一)非法拘禁或者采取非法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方式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或者以殴打、虐待等方式教唆、纵容他人的;

(四)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行为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对财产采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非法收取或者征用财物的;

(四)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造成损害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者死亡时,其继承人和其他受扶养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损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是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行政机关继续行使职权的,撤销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后,最初造成侵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应当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节赔偿程序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行赔偿。

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可以根据所受损害的不同,同时提出多项赔偿请求。

第十二条申请赔偿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具体要求、事实依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申请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也可以口头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制作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被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被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亲自提出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章并当场标明收到日期的书面证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将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告知请求人。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与赔偿请求人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作出书面赔偿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为自己的请求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十六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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