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证办理 独生子女证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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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30 10: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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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独生子女证:申请

符合《独生子女光荣证》规定条件的公民,领取《光荣证》后,可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夫妻双方在本市登记的,应向女方登记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符合《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条件如下:

1、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且子女不满十六周岁的;

2.夫妻双方按照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且子女在16周岁以内的;

3.夫妻有两个计划生育的孩子,一个意外死亡,一个不满16岁;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16周岁的孩子;

5.夫妻在离婚前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由自己抚养,孩子不满16周岁;

6.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的。目前家庭只有这个16岁以下的孩子;

7.再婚前,双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由另一方抚养,目前家庭只有一个不满16周岁的子女;

8.经批准可以生育二胎的夫妻放弃生育,现家庭子女不满十六周岁的。

独生子女证怎么办理:提交材料

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需要填写材料,出示证件才能申请证书。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所需材料:

1、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夫妻双方及其子女的户籍证明;

4.夫妻单位证明(证明夫妻初次结婚,婚后只生一个孩子,孩子出生时间及姓名);

5.夫妻双方及其子女的户籍复印件;

6.孩子的出生证明或孩子的合法收养证明;

7.孩子的四张照片;

8.节育证明或妇科检查证明;

9.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如何办理独生子女证:政府对申请的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按规定不被本机关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属于申请受理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注意: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独生子女证怎么办理:办理发放荣耀证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发放《光荣证》的决定。五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荣誉证书》。

2.发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光荣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是本市户籍;申请人再次提出生育申请的;申请人再次生育子女的;申请人非法生育子女的;十六岁以上的儿童;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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