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举报电话 中国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公布互联网金融举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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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2-05 1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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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举报平台的举报范围是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已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处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报告的具体原因是:

I .点对点贷款

1.建立资金池——直接或间接接受并收取贷款人的资金。

2.自筹资金或关联方融资——利用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筹资金或相关借款人融资。

3.提供担保——平台本身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护资金和利益。

4.大规模线下营销——除了征信、验证、贷后跟踪、抵押质押管理等。

5.误导性虚假宣传——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能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足。

6.虚构的借款人和主题

7.贷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期限分割-分割融资项目的期限。

9.销售银行理财、经纪资产管理等产品

10.非法债权转让

11.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

12.利用类似HOMS的系统在股票市场从事场外集资行为

13.搞股权众筹还是实物众筹

14.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股权众筹融资

1.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超过200人的,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发行是非法发行股票。

2.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总数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通过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导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不得通过手机APP、微信微信微信官方账号、QQ群、微信群进行宣传推广。严禁公司任何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向社会公开转让股份。向特定对象转让股份未依法报证监会批准的,转让股份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3.非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变相募集资金。推广到未指定对象,通过拆分、分期、嵌套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合格投资者总数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符合《民间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4.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证券承销、经纪(代理交易)、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或者向投资者提供购买建议。

5.金融产品和业务虚假违法广告——平台和金融家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虚构项目误导或欺诈投资者,不得进行虚假陈述或误导性宣传。公示内容涉及的事项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应与许可内容一致。

6.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将投资者资金非法挪为己用,不得挪用、转借他人、牟利或进行非法活动。

7.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互联网保险

1.误导性虚假宣传——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做出虚假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法承诺收益或承诺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2.与不具备经营资格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3.与提供信用增级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互联网信用平台合作。,并导致风险传播到保险领域。

4.互联网信用平台融资性担保保险业务在运营过程中,存在风险控制手段不完善、内部控制管理不到位等情况。

5.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格——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或者互联网企业依靠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未取得业务资格。

6.以保险公司名义或者假借保险公司信用通过互联网非法集资。

第四,互联网支付

1.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格——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开展相关支付业务,包括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等。

2.误导性虚假宣传——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能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足。

3.挪用和占用客户储备资金——挪用或占用客户储备资金用于投资或相关业务交易。

4.未经批准的跨行清算——连接多个银行系统,在没有中国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法定清算机构的情况下,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

5.其他违法行为

V.跨境类别

1.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格,通过网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超过法定限额的金融产品。

2.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格,通过嵌套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

3.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格,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宜性标准——向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介绍产品,或者未充分采用技术手段识别客户。

4.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格,无资金托管——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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