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全国性法律文件。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订单号。国务院第152次会议1994年3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及矿产资源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详细分类》。新发现的矿产,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同而改变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布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
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行许可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取得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和矿区以经纬度为基本单位划分为区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取得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产,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新技术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的稀缺性和珍贵性,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产。
国家规划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建设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大中型矿山建设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大价值的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划定的,未纳入国家建设规划,储量大、质量好、发展前景好的矿产资源保护区。
第七条国家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第八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