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住建部将局部修订《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新建幼儿园必须配建一定规模的托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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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2-05 00: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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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2016版《托幼机构建筑设计规范》进行了部分修订,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修订工作于2019年初开始,实地调研论证已经完成。

修订草案通过修订现行幼儿园、托儿所设计规范中的多项指标,对幼儿园规模、建筑空房间布局、安全、活动区域、设施环境等方面进行了改进。

为了解决托儿所机构不足的问题,修订草案还提出新建幼儿园必须配备一定规模的托儿所,幼儿园与托儿所的班级比例为3: 1。

然而,教育系统中的一些人认为,由于成本考虑和其他因素,建立托儿所的相关规定可能难以执行。也有业内人士表示,如果在公共公园建托儿所,可能在北京不适用。

修订的重点是儿童保育

据北京某教育系统内部人士透露,在此次修改稿中,托儿所部分修改较多。

根据修订草案,托儿所分为护理班(2012年12月)、小托儿所班(1224年4月)和大托儿所班(2436年6月)。托儿所数量不超过8所,幼儿园不超过12所。其中小托幼机构12个,中托幼机构35个,大托幼机构68个,幼儿园规模指标与以前相同。

修订后的草案还对托儿所、幼儿园和其他建筑的联合建设条例进行了适当调整。

由于城市建设用地紧张,难以独立建设苗圃。所以联合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很多。考虑到实际情况,此次修订规范放宽了共建建筑的类型,即独立设置三类及以上托幼机构,两类及以下托幼机构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共同修建,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以前两个档次及以下只能和住宅一起建。

此外,托幼机构应当设置户外活动场所,但在改建或者扩建托幼机构中设置户外活动场所确有困难的,户外活动场所人均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

为了保证婴幼儿的健康,修改草案规定,婴幼儿生活单元的活动室、卧室、睡眠室底部的日照不得少于冬至3小时;托幼机构不得使用再生水;使用太阳能、空空气源热泵等热水温度低于60℃的系统时,应设置热水消毒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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