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开放 金融对外开放11条措施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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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2-04 21: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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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金融对外开放

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委)宣布,在深入调研评估的基础上,推出11项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1.外资机构获准在中国境内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各类债券进行评级。

2.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设立和投资。

3.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共同设立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4.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和参与养老金管理公司。

5.支持外资独资设立或参与货币经纪公司。

6.个人保险外资股比例从51%提高到100%的过渡期从2021年提前到2020年。

7.取消境内保险公司持股比例不得低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75%的要求,允许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超过25%。

8.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期限要求。

9.提前到2020年,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例限制原定于2021年取消。

10.允许外资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获得A类承销许可证。

11.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什么是金融对外开放

关于金融开放的定义,大多数学者主要从国际资本流动和金融服务的角度,或者用概括的语言来定义金融开放。姜波克(1999)认为,金融开放有两个内涵:1 .从静态来看,金融开放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金融市场的开放;2.从动态的角度来看,金融开放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从金融封闭状态向金融开放状态转变的过程。国外学者对金融开放的代表性定义如下:贝卡尔特和哈维认为金融开放包括以下七个方面:资本账户开放、股票市场开放、金融业改革、国家基金发行、私有化、跨境资本自由流动和国际直接投资开放等。Kaminsky等人认为金融开放主要包括资本账户开放、股票市场开放和国家基金发行。Schmukler认为金融开放主要包括资本账户开放、股票市场开放和国内金融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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