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 2018年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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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2-03 09: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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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补充规定(二)》于2017年2月2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8日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串通编造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发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根据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释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二)》修订)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抚养子女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撤销婚姻申请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应当将无效婚姻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无效婚姻案件,应当制作认定婚姻效力和处理其他纠纷的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未亡配偶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双方为被申请人。

配偶一方死亡,未亡配偶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都去世的,不列答辩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和撤销婚姻申请的,应当在撤销婚姻申请判决后审理离婚案件。

前款婚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继续审理。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或者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反悔,要求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定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欺诈、胁迫行为,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造成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以双方离婚为准。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从个人财产投资中取得的收入;

(二)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已经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所得”,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取得的财产所得。

第十三条军人伤亡保险、伤残津贴和医疗生活津贴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单独分配给军人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数,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是指上述费用总额按照具体年份分配给士兵的数额。具体寿命是士兵入伍时的平均预期寿命70岁与实际年龄之差。

第十五条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份、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照市场价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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