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改新动向 2019年国务院医改最新消息:三级医院绩效考核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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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1-29 14: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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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期召开国务院政策情况通报会。在简报会上,医疗和医院管理局局长张宗九就三级公立医院的绩效评估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同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办发〔201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评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政府在三级医院绩效评估方面的努力,将管理模式从粗放式行政管理转变为全方位绩效管理,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政策取得成效。

一、《意见》的主要内容

1.强调坚持公益和调动积极性的重要性

《意见》指出,在新时期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加强和改善公立医院管理,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 引导三级公立医院进一步落实职能定位,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强化绩效考核导向,推进医院公益性实施,实现预算与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

2.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结果真实客观

《意见》提出,通过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可以提高绩效考核数据信息的准确性,自动生成关键数据信息,不可更改,确保绩效考核结果真实客观。根据医疗规律和行业特点,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加强评估数据的分析和应用,提高医院科学管理水平。2019年3月底前,国家卫健委将建立国家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信息系统。2019年6月底前,各省将建立省级绩效考核信息系统,与全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信息系统互联,以数据信息考核为主要任务,辅以必要的现场评审,通过“互联网加考核”的方式收集客观的考核数据,对三级公立医院进行绩效考核。

3.强化从粗放式行政管理到全方位绩效管理的管理模式

《意见》强调,通过绩效考核,三级公立医院的发展模式将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转变,管理模式将从粗放式行政管理向全方位绩效管理转变,以促进收入分配更加科学公平,提高效率和质量,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政策的实施。

4.做好国家顶级设计,坚持本土化管理原则

根据《意见》,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医疗质量、运行效率、可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四个方面的55个指标组成。国家制定了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评价指标(见附件)在各地使用,同时确定了部分指标作为国家监测指标。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充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部分绩效考核指标。国家卫健委等国务院部门和行业所属或管理的三级公立医院,以及高校附属的三级公立医院均参加属地绩效考核。

5.加强绩效考核支撑体系建设

《意见》明确,为支持绩效考核,国家卫健委将推进疾病分类编码、手术编码、医疗术语集、病案首页全国“四统一”,各地应应用国家卫健委满意度调查平台,将调查结果纳入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

6、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程序的规定

根据《意见》,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应每年进行一次,由医院自查自评、省级年度考核和国家监测分析三个程序组成。到2019年12月底,将完成第一次国家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从2020年开始,每年2月底完成省级年度考核,3月底完成全国监测指标分析。

7.建立多部门协调和促进机制

《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指挥棒,推动公立医院积极加强和改善医院管理,加强内涵建设,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分级诊疗体系建设。为加强组织领导,财政、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医疗保险、中医药等部门应建立协调促进机制,及时出台政策措施,确保绩效考核工作落到实处。2019年6月底前,各省要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8.形成部门合力,充分利用评估结果

各地要形成部门合力,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公立医院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立项、资金投入、资金分配、绩效工资核定总额、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与医院评估、国家级医疗中心和地区级医疗中心建设以及各项考核评价紧密结合,作为选拔任用公立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和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十大新亮点”

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共有55项指标,其中国家监测指标26项,自动生成15项,财务年报获取9项,医院上报2项。从整体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来看,有十个新的重点值得关注。

1、加强抗菌药物管理

2018年5月1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继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易发[2018]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约束已经成为公立医院的一种常规管理措施。《意见》专门设计了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指标。

2.确保基本药物治疗

2019年1月17日,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公共医疗机构在制定药品处方集和用药目录时,在临床药物治疗中使用同类药物时,在保证药物疗效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意见》专门设计了门诊基本药物处方比例、住院基本药物使用率、购买基本药物品种比例三个考核指标。

3.保证国家使用药品的比例

2019年1月17日,随着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正式公布,对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提出了要求。首先,医疗机构的成本控制、药品比例、产品数量等要求不能影响所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供应。二是要求公立医疗机构优化用药结构,将入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物供应目录,严格执行按通用名处方的要求,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药品。要求卫生部门加强对公共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公共医疗机构按照约定的采购量优先采购和使用选定的药品。《意见》专门规定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使用的药品比例纳入考核指标。

4.加强辅助药物的管理

国卫办韩毅[2018]1112号《关于做好辅助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随着国家辅药目录和省级辅药目录的出台,辅药比例控制将更有针对性,进入目录的药物将面临用药限制。因此,《意见》在绩效考核指标中具体包含了辅助药物收入的比例。

5、电子病历应用功能等级分类

卫办郑怡发[2011]13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发布,为实现全国统一的病案首页奠定了基础。因此,《意见》将电子病历应用功能等级作为定性评估指标。

6.药物的比例更准确

《意见》采用部分日常合理用药管理指标进行评估,而非单用药物比例。在综合收支结构中,计入了辅助药物收入和医疗服务收入的比例。虽然药品比例不直接计入考核,但不代表放弃对药品比例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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