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金减免政策 2019年陕西省非税收入有关减免政策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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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1-28 2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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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

从目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付款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付款人。

执行时间:2016年2月1日起。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

1.豁免范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免征范围将从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由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的小微企业改为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调整免缴范围后,注册不满3年、工商注册从业人员不满30人的企业,剩余期限可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上限。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到2倍。其中,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提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执行时间:2018年4月1日起,

三、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

1.豁免范围:从现有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支付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支付义务人。

执行时间:2016年2月1日起。

2.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下调25%。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调整征收标准=征收标准×1-25%×1-25%。

执行时间:2018年7月1日起

3.在陕西省有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0.6‰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其中,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xi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取得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0.4‰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执行时间: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4.个人(自然人)按照缴纳流转税义务人的政策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在缴纳流转税的同时缴纳水利建设基金。鉴于个人(自然人)所有的二手房交易属于非经营性一次性行为,个人(自然人)二手房交易所得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四、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救济政策

1.失业保险。省里把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费率从2%降到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率从1.5%降到0.7%,个人缴费率从0.5%降到0.3%。

执行时间: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2.工伤保险。基金累计余额可支付25个月以上

总体规划面积,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30%。

执行时间: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3.生育保险。基金累计余额能够支付9个月以上的,费率调整至0.5%以下,并在此基础上下调50%。

执行时间: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五、水土保持补偿费减免政策

1.一般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建设期间,占用、扰动或者破坏原有地貌、植被或者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进行1.7元/平方米的评估。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范围内。

2.矿产资源开采日生产期间,煤炭按照陕北3.5元/吨、关中2.1元/吨、陕南0.7元/吨原煤计算;石油和天然气每年根据原油和天然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和勘探井)的占地面积进行评估。每口油气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于丛式井中的每口额外井,评估面积计算为不超过400平方米。征收标准为1.4元/m2。

3 .取土、采砂、采石和烧制砖、瓦、瓷器、石灰,按取土、采砂、采石量每立方米0.7元计征。

4 .排放废土、废石和废渣的,按每立方米排放0.7元计征。

执行时间:2017年7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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