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退役士兵安置 2019山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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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31 22: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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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兵是每个男人从小的梦想,但是当兵几年就要面临退役的局面。近日,山东省退伍军人事务厅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我们来看看细节。

山东省作出安排,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要求他们无条件、无折扣地履行安置责任和国防义务,显著提高退役士兵的收益感和荣誉感,使其成为全社会尊重的职业。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安置退役士兵。本意见自9月1日起实施。

第一,促进移民安置质量的提高

(1)严格执行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强政策刚性和执行力度,确保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全部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其中,安排到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他安排给国有企业的,除山东中央企业外,省属和市属企业同区比例不低于70%。

(二)科学编制移民安置计划。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会同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政府每年安排的退役士兵数量和分布情况,编制并下达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企业全系统新增职工人数的5%上报年度接收计划,经审核后按计划执行。

各地要根据当年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数量和不低于一人一岗的比例,提供足够的安置岗位。不允许为濒临破产或生产困难的企业提供工作岗位,也不允许在与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一个区的城市提供工作岗位。中央企业的职位不包括在地区提供的职位数量中。

(三)加强移民安置的总体规划。本行政区域县级安置任务可由市级安排,市级安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安排。上级安排的人员须经本人同意,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公安部门凭退休证和介绍信落户。

第二,改革移民安置措施

(一)放宽搬迁限制。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发生变化的,可以随父母任意一方安置。我申请后,也可以在配偶一方或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被安置的退役士兵凭退役证书和介绍信到公安机关落户,在安置地享受与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二)规范搬迁审批。政府安排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集中转移,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直接转移到安置点,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工作,跨省、分城市容易安置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跨县(市、区)搬迁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

(三)允许灵活就业。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当地后放弃工作待遇安排的,经其申请确认后,安置地人民政府按其选择在部队独立工作时应领取的一次性退休金和当地一次性经济补助之和的80%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同时按规定享受支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的退役士兵,也可以按照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规定执行。

(四)坚持严格规范管理。被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选择岗位,不选择灵活就业或者自谋职业,或者在出具安置介绍信后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拟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安排工作待遇;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三,依法保护权益

(a)及时安排员额。接收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出具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介绍信,安排退役士兵上岗。接收单位因退役士兵本人以外的原因未按规定安排岗位的,从介绍信签发之月起,按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按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

(二)依法实行岗位待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正式职工同等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工龄满10年以上的,接收企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机构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对退役士兵实行歧视性措施,严禁以劳务派遣方式替代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在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生活补助费。

(三)及时延续社会保险关系。在国家规定需要安排的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退役士兵部发〔2018〕27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纳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安置地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安排。

(四)坚持阳光安置措施。坚持以“四公示一监督”(公开安置政策、公开安置结果、公开安置岗位、公开选拔岗位、社会监督)为主要内容的阳光安置方式,以退役士兵在现役期间的表现作为工作安排的主要依据,确保长期服役、做出较大贡献的退役士兵能够优先选择岗位。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探索“直通车”、“双向选拔”等岗位选拔方式,促进人岗匹配,人尽其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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