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优被判8000元是怎么回事?据悉,广州康力世保健品有限公司在官方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发布的文章中,擅自使用其照片进行商业宣传,葛优向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赔偿人民币22万元,赔偿人民币8000元。在生活中,我们的肖像权受到了侵犯。怎么补偿?法院认为该公司的使用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利用网络热点“葛优列”和葛优的社会知名度来吸引人们的注意力,从而达到推广其品牌和产品的目的,具有非常明显的商业属性。那么,侵犯肖像权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呢?让我们一起看看。
葛优获8000元
法院综合考虑了康力士对葛优画像的具体使用方式、范围、时间及影响,最终裁定康力士赔偿葛优经济损失6000元,合理维权费用2000元。
肖像权侵权的赔偿标准
在我国,侵犯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和赔偿损失。
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道歉是非财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是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认定一般如下:一是以获利为目的,以获利为目的作为赔偿标准。即无论情节是否严重,是否有利可图,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牟利,肖像权人要求赔偿,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对于非营利性侵犯肖像权,也就是说侵犯肖像权的精神利益赔偿的认定是以“情节严重”为基本标准的。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确定物质赔偿。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条件
根据肖像权侵权的特点,肖像权侵权责任的构成必须符合三个要求:
1.侵犯肖像权责任构成的首要条件是肖像的使用。严格来说,肖像画是肖像画所有者的专属,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制作他们的肖像。但在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仅仅制作肖像而不使用肖像,一般不足以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责任。侵犯肖像权使用的肖像包括所有复制公民形象及其复制品的视觉艺术作品。这种使用不仅包括商业用途,还包括出版、展示、复制人像等一切使用行为。商业用途和非商业用途都可以发表、展示或复制。
2.未经肖像所有者同意使用。肖像权是公民的专有权利,他人使用肖像权应当遵循与肖像权人的约定。未经肖像所有者同意使用肖像是非法的。同时,未经画像所有人同意使用画像在主观上是错误的。
3.使用不受阻碍,但为非法原因。虽然另一个人的肖像未经我同意就被使用,但如果有理由阻止,使用肖像是合法的。所谓阻却事由,是指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自身利益,合理制作或者使用公民画像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侵犯肖像权的责任构成中具备上述三个要件就足够了,不允许主张营利为侵犯肖像权责任的必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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