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是什么意思 浙江套路贷最新进展:浙江重拳打击“套路贷” 浙江省套路贷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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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31 13: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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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打击“路由贷款”

例行贷款是什么意思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低息、无担保、快速借贷等名义。以收取“家访费”为诱饵,引诱或强迫受害者签订“借用”或变相“借用”等相关协议。“调查费”、“押金”、“中介费”、“差旅费”、“安装费”、“利息”、“砍头利息”

浙江省常规贷款备案标准指导意见

关于办理“日常贷款”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宫哲通字[2018]25号

为了依法惩治“例行贷款”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要求

近年来,以民间借贷为名,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侵占公私财物。“路由贷款”犯罪日益猖獗,严重侵犯了人民的财产安全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全方位打击“例行贷款”犯罪,坚持依法严惩,坚持最大限度地追逃损失,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坚决有效遏制“例行贷款”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受理案件、立案侦查,并将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全部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起诉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审查,严格掌握不逮捕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要依法及时起诉;法院应坚持依法从重处罚,严格把握缓刑适用条件,注重运用财产刑打击“例行贷款”犯罪和处置涉案财产的经济基础。

二、案件定性

(1)界定“例行贷款”刑事案件,要根据案件的本质特征整体把握。“例行贷款”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部分犯罪主体具有黑恶团伙性质。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违约金”、“定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则”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假高贷合同、阴阳贷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等各种合同。、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或者与被害人订立相关口头协议,制作资金支付凭证或者证据,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为“违约”并要求“偿还”的,在被害人无法“偿还”的情况下,再以追债或者利用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等各种手段对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施加压力的, 为了达到侵占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应当对侵犯财产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例行贷款”行为可参照以下情况进行认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例行贷款”罪时,没有使用明显的暴力、威胁手段,受害人按照约定交付资金,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虚构事实、隐瞒事实为目的,骗取受害人财物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例行贷款”犯罪时,不仅使用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还使用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了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并按刑法规定处罚。暴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交涉”、“调解”,以及“软暴力”手段,如扰民、纠缠、大闹、聚众造势等。,导致受害者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胁迫。

(三)在“例行贷款”犯罪案件中,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了解贷款真实情况,帮助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妨害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或者帮助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虚假诉讼构成要件的,以有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多人共同实施“走私罪”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一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可视为共犯。

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形成相对严密、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例行贷款”罪,并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该集团所犯罪行的全部予以处罚。

(二)明知他人实施“例行贷款”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协助制作现金支付、银行账户记录、第三方支付记录等虚假支付事实;

2.协助办理司法公证;

3.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

4.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5.非法出售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6.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套现和提现;

7.中介机构长期参与“路由贷款”的犯罪活动;

8.符合共同犯罪的其他情形。

上述“明知他人实施‘例行贷款’罪”的规定,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过往经历、行为频率和手段、与他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因‘例行贷款’罪受到处罚、是否故意逃避侦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四、犯罪数额和涉案财物的处理

(一)在认定“例行贷款”罪的数额时,应当把握“例行贷款”行为的犯罪性质,将其与民间借贷区分开来,并从整体上对其进行负面评价。除被害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代理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的虚高的本金、双方约定的利息以及被告收取的费用,均视为犯罪数额。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违法所得财产清偿债务或者转移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知道是非法取得的财产而收取;

2.对方无偿取得非法取得的财产;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取得非法取得的财产;

4.另一方从非法债务或违法犯罪活动中获得的财产。

其他善意取得“例行贷款”非法财产的,不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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