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火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补充规定
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隐患,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机关对全国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山、核电站、海上油气设施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和报警的义务。所有单位和成年人都有义务参加有组织的灭火。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学校及相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和培训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对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和设备;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防火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消防规划,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设备等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和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不足或者不符合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符合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特种建筑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提供符合建设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停止建设。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经营。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和设备,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和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3)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完好有效,检查记录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查;
(四)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防火防烟区和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习;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火灾可能性高、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除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经理,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标志,实行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