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法 2019年耕地占用税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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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30 0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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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税法),4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的起草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体现《耕地占用税法》的立法宗旨,加强耕地保护。第二,概念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基本一致。三是内容符合现行耕地占用税政策,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基本一致,有效的税收政策升级为部门规章。第四,根据税法的规定,明确税收征管的具体程序及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协作机制,为征管机构和纳税人提供便利,使税法更具可操作性。

《征求意见稿》在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税法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严格保护耕地,便于操作和理解,《征求意见稿》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精神,明确了因开挖、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造成的损毁占用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耕地占用税应按税法规定缴纳。

考虑到实际占用的耕地中既有经批准的土地占用,也有未经批准的土地占用,两种类型的土地占用都要征税。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税法第四条所说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包括已批准和未批准的耕地面积。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在现行耕地占用税政策实施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对“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铁路线路”、“公路线路”、“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等做出了具体范围。

考虑到税法将于2019年9月1日生效,为了不影响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与税法衔接,建议征求意见稿与税法同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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