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的家属有什么待遇 烈士家属有什么待遇 烈士家属包括哪些人 烈士家属待遇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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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30 04: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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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家属待遇如何?烈士家属是谁?烈士家属待遇的最新规定

烈士家属待遇规定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第三章烈士遗属抚恤优待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烈士纪念制度。烈士褒奖金标准为烈士去世前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对在战争中牺牲的烈士的表彰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奖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发放;如果没有父母或抚养人、配偶或子女,则将他们送到未满18岁的兄弟姐妹和年满18岁但无收入来源且生前由烈士供养的兄弟姐妹处。

第十二条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规定适用范围的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奖金外,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和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专项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数额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少尉军官40个月工资。

第十三条烈士遗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子女不满18周岁,或者因残疾或者在学已满18周岁但无经济来源的;

(三)烈士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没有收入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四条烈士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父母,并继续赡养未满十八周岁或者年满十八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在烈士生前由烈士供养的,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定期养老金标准参照我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家属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户口迁移时,还应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籍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发放当年定期抚恤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凭定期抚恤金转移证明,从第二年1月起发放定期抚恤金。

第十七条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证书,停止发放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贴,并注销定期抚恤金卡,停止定期抚恤金。

第十八条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待,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烈士子女、兄弟姐妹自愿入伍,并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符合公务员考试条件的烈士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在公立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人免交教育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研究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科、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免交学费和杂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就业,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烈士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优先发放许可证,烈士家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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