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结合中国实际,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依法保护妇女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妇女社会保障体系。
禁止歧视、虐待和残害妇女。
第三条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护妇女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社会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和共青团要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要有适当数量的女代表,女代表的比例要逐步提高。
第十一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和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职务。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各级妇联及其小组成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维护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对于侵害妇女权益的投诉、控告、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明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