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辞退 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规定及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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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29 10: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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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额外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具备劳动资格,经过培训或者工作调整仍不具备劳动资格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二)生产经营困难严重的;

(三)劳动合同变更后,企业发生生产变动、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其他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优先保留以下人员:

(一)与单位订立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从业人员,有老年人或者未成年人需要赡养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聘的,应当通知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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