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9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五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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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28 22: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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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企业可以选择不为员工预扣预付款,让员工自己结账时一次性缴税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将所得视为纳税人,将缴纳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视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全体职工申请全额扣缴,并向纳税人提供个人收入、扣缴税款等信息。

同时,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还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报告期限和内容,如实代扣代缴税款。”

所以,虽然个人年度可以结算,但是支付收入的单位必须由员工代扣代缴。如果不为员工报税,让员工自行报税,就违反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企业也会因此受到处罚。

误区二:每个人都必须结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8〕62号公告规定:“取得综合所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结算和缴纳:

(一)从两个以上地方取得综合收入,综合收入年度收入扣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二)取得劳务报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者多项,综合所得年度收入减去专项扣除额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三)纳税年度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

(4)纳税人申请退税。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个人没有两个以上的综合收入,每个月预扣预缴的税款之和正好等于年度应纳税额,不需要补税或退税,所以不需要进行最终结算。

纳税人需要结算的,应当在取得收入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用工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个以上工作、就业单位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工作、就业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没有就业单位的纳税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误解3所有特殊的附加扣除都可以在实际发生后扣缴税款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18年第60号《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四条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房租、赡养老人等特殊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符合条件的特殊附加扣除信息,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其本年度可以享受的累计扣除额扣除代扣代缴税款;也可以在主管汇划的税务机关申请结汇支付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特殊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主管汇缴的税务机关扣除。“也就是说,只有大病医疗不能在预提税款时扣除,但必须在结算时扣除。

误区四如果当月忘记了一笔特殊的附加扣款,只能等到最后结算后再扣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18年第60号《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七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未享受或者未完全享受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特别附加税的,可以在剩余月份支付工资薪金时,向当年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附加税。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汇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也就是说,如果当月忘记了特别附加扣款,可以在下一个月或以后补充,可以增加忘记月份的特别附加扣款。

误区五清算支付时需要申报所有个人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第一,要获得综合收益,必须办理最终结算和支付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需要结算的,应当在取得收入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用工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个以上工作、就业单位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工作、就业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没有就业单位的纳税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取得营业收入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取得营业收入的,应当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一)。在收入次年3月31日前,到经营管理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乙);营业收入来源于两个以上地点的,应当向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汇总申报,并提交《个人所得税营业收入纳税申报表》(附表三)。"

根据上述规定,综合收入最终结算的表格为《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生产经营收入最终结算的表格为《个人所得税营业收入纳税申报表》(ABC表格)。综合收入结算时,只需填写“工资及工资收入”;劳动报酬所得;薪酬收入;版税收入“四”。个人营业收入;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不需要填写《个人所得税年度个税申报表》,即综合收入结算时不需要填写营业收入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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