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 【精品赏析】 李仁贵:第三条道路——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与《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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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25 21: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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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仁贵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来源:杨春学主编《经济学名著导读》,学习出版社2012年版。

李仁贵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作者介绍

李仁贵,湖南醴陵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经济学动态》编辑部编审、副主任。长期从事国外经济理论前沿的研究工作,尤其是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预测分析与追踪研究工作。出版《挑战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大师们》《诺贝尔奖经济学家学术传略》《24位诺贝尔奖大师解读经济学与人生》等著作,在《经济研究》《经济学动态》《经济评论》等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

一、生平及著作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是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政治经济学家、行政学家和政策分析学家,首位女性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曾任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政治学系阿瑟·本特利讲席教授,政治理论和政策分析研究所联合主任,公共事务和环境事务兼职教授以及制度、人口与环境变迁研究中心联合主任;兼任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制度多样性研究中心研究教授。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1933年出生于美国洛杉矶。曾长期就读于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先后获该校政治学学士学位、公共管理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其博士论文《公共企业家精神: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案例研究》分享了1965-1966年度美国西部政治学会最佳博士论文奖。1965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同年随丈夫文森特·奥斯特罗姆一起就职于印第安纳大学,并任该校政府系助理教授。1969年被聘任为该校政治学系副教授,1973年协助其丈夫创办了政治理论和政策分析工作坊,随后于1974年晋升为政治学系教授。1980-1984年曾任政治学系主任,并于1989-1990年任政治学系执行主任。2006年远赴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创建制度多样性研究中心并兼任研究教授。

奥斯特罗姆在政治学、政治经济学、行政学、公共政策、发展研究等许多领域均享有很高的学术声誉,从而为她带来了许多荣誉。她于1991年当选为美国人文与科学院院士;2001年当选为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士。先后于1996年获美国政策研究组织杰出妇女奖;1997年获弗兰克·塞德曼政治经济学杰出奖; 2005年获美国政治学联合会詹姆士·麦迪逊奖和美国生态学会可持续科学奖;2009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奥斯特罗姆著作丰富,其中主要著作有:《社群组织与警察服务的提供》、《诚实服务的提供:变革的结果》、《美国大城市地区的警察服务》、《大城市地区警察之道》、《警察绩效的基本问题》、《政治研究的方法》、《美国的地方政府》、《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自主治理灌溉系统的行业制度》、《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基础设施政策透视》、《规则、博弈与公共池塘资源》、《地方公共事物与全球相互依赖:两个领域的差异与合作》等。其中,1990年发表的《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是奥斯特罗姆的代表作。着眼于小规模公共池塘资源问题,在大量的实证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开发了自主组织和治理公共事物的制度理论,从而在企业理论和国家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集体行动的理论。该书目前已成为制度经济学和公共政策研究领域中的经典著作。

二、公共池塘资源与第三条道路

奥斯特罗姆在著作中通过理论与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发展了“公共池塘资源”的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理论。她所研究的中心问题是“一群相互依赖的委托人如何才能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够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必须同时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对变量加以组合,以便:增加自主组织的初始可能性;增强人们不断进行自主组织的能力;增强在没有某种外部协助的情况下通过自主组织解决公共池塘资源问题的能力”。

奥斯特罗姆为“公共池塘资源”所下的定义是:“一个自然的或人造的资源系统,这个系统大得足以使排斥因使用资源而获取收益的潜在受益者的成本很高”。其中,“资源系统”指的是诸如渔场、地下水流域、牧区、灌溉渠道、桥梁、停车库、计算机主机以及溪、湖、海洋和其他水体等“储存变量”。与“资源系统”概念密切关联的是“资源单位”概念。“资源单位”指的是“个人从资源系统占用或使用的量”,它通常包括从渔场捕获的鱼的吨数,从地下水流域或灌溉渠道抽取的立方米水量,牲畜在牧场消费掉的饲料的吨数,桥梁每年的通过量,停车场被占用的停放空间,计算机系统中央处理器的使用次数,河、溪或其他水道每年吸纳的生物垃圾的数量。

奥斯特罗姆还界定了公共池塘资源的“占用者”、“提供者”、“生产者”等基本概念。她把从资源系统提取资源单位的过程称为“占用”,把提取者称为“占用者”。占用者可用来指牧人、渔民、灌溉者、乘公交车辆上下班者和从某种资源系统中占用资源单位的其他任何人。占用者或者自己使用或消费他们所提取的资源单位,或者将资源单位的所有权转给其他人而使后者成为使用者或消费者。她将那些计划和安排提供公共池塘资源的人称为“提供者”,而将实际从事建造、修理或采取行动确保公共池塘资源系统长期存在的人称为“生产者”。通常情况下,提供者往往也是生产者,但个别情况下也有例外。

奥斯特罗姆指出,资源系统可以由多个人或多家企业联合提供或生产,也可以被多个占用者同时或依次地占用,然而,资源单位却无法被共同使用或占用。或者说,资源系统常常是共同使用的,而资源单位却不是共同使用的。比如,所有占用者都会从维护灌溉渠道的活动中受益,但浇洒在一个农民土地上的水却不可能又浇洒到其他人的土地上。因而,公共池塘资源兼有资源系统的共享性与资源单位的可分性特征。

公共池塘资源由于具有资源系统的共享性特征,因而与具有共享性特征的公益物品有着某种类似之处。比如,无论将共同占用者排斥在公共池塘资源系统的改进之外,还是将潜在受益者排斥在公益物品之外,二者均需耗费比较高的成本。或者说,排他的困难既适用于公共池塘资源的改进,也适用于集体物品的提供。这一共同的特性导致人们在占用公共池塘资源系统或分享公益物品时容易出现搭便车的机会主义行为。因而,设计、执行和实施一套规则来协调公共池塘资源系统的提供与提供地方性公益物品时所面临的一些问题相类似。

然而,由于公共池塘资源具有资源系统的可分性特征而公益物品产品具有不可分性特征,因而在公共池塘资源系统中长期存在着“拥挤效应”和“过度使用”问题,而类似的问题却不存在于纯粹的公益物品之中。比如,通过桥梁的车辆的迅猛增加会导致桥梁的过分拥挤甚至坍塌,过度捕鱼或放牧会导致渔场或牧场的退化甚至毁灭。但是,一个人使用天气预报却并不会减少其他人使用天气预报的可能性,一个人享用了公共安全也不会降低社群总体的安全水平。因此,基于公益物品不可分性的公益物品理论不能用来分析可分公共池塘资源单位的占用和使用。公共池塘资源单位的使用和占用更紧密地与私益物品理论而不是公益物品理论有关。

鉴于通过自主组织来治理和管理公共池塘资源的占用者所面临的一些问题与私益物品占用者的问题相似,所面临的另一些问题与提供公益物品的公益物品占用者的问题相似。因此,人们提出了解决公共池塘资源治理问题的两种“唯一”方案,即集中控制方案或私有化方案,或者说“国有化”或“市场化”方案。其中,对牧场、森林和渔场等自然资源实行集中控制和管理的“国有化”政策方案似乎已经得到广泛的赞同。但奥斯特罗姆认为,集中控制方案必须建立在信息准确、监督能力强、制裁可靠有效等假定条件的基础之上。倘若没有准确可靠的信息,中央机构可能犯各种各样的错误,其中包括主观确定资源负载能力,罚金太高或太低,制裁了合作者或放过了背叛者等。而私有化或市场化方案则主张,应当对某些公共池塘资源实行私有产权制度。不过,奥斯特罗姆却认为,对于地下水和渔场等流动性资源很难界定私有产权,“对于一种转瞬即逝的资源,也许可以确立一组多样化的权利,使个人有权使用特定类型的设备,有权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去利用这种资源,或有权提取特定数量的资源单位。但是,即使在特定的权利已被分列出来、定量化并且广为流行时,资源系统依然可能为公共所有而非个人所有”。

奥斯特罗姆指出,“人们在世界上看到的是,无论国家还是市场,在使个人以长期的、建设性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系统方面,都未取得成功。而许多社群的人们借助既不同于国家也不同于市场的制度安排,却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对某些资源系统成功地实行了适度治理”。她认为,在现实世界中,极少有制度不是私有的就是公共的,或者说不是“市场的”就是“国家的”。事实上,公共的和私有的制度经常是相互依存的,而许多成功的公共池塘资源制度往往是兼具有“私有特征”和“公有特征”的混合制度。

据此,奥斯特罗姆致力于探索没有彻底的私有化,没有完全的政府权力的控制,介于政府与市场之外的公共事务治理之道,即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公共池塘资源的第三条道路。具体而言,她认为,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者可以通过自筹资金来制定并实施有效使用公共池塘资源的合约。同时她也意识到,“自筹资金的合约博弈不是万应灵药,这样的制度安排在许多场景中都具有不少弱点:牧人可能高估或低估草地的负载能力,他们自己的监督制度可能出现故障,外来的执行人在事先承诺将按某种方式行事后可能又不实施。在实际场景中,各种问题都可能发生,就如理想化的集中管制制度和私有财产制度中的情况一样”。因此,她认为,理论模型未必一定能够提供理想的政策选择方案,政策选择还应当以认真细致的经验研究为基础。因此,奥斯特罗姆的研究目的是“对发展由经验支持的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的集体行动理论作出贡献”。

三、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理论

奥斯特罗姆认为,当多种类型的占用者依赖于某一公共池塘资源进行经济活动时,所做的每一件事几乎都会对他们产生共同的影响;每一个人在评价个人选择时必须考虑其他人的选择。或者说,只要占用者继续合用同一个公共池塘资源,他们就处在互相依存的联系中。因此,在处理与产生稀缺资源单位的公共池塘资源的关系时,如果占用者独立行动,他们获得的净收益总和通常会低于如果他们以某种方式协调他们的策略所获得的收益。在最好的情况下,他们以独立决策进行的资源占用活动所取得的收益要低于他们不独立决策所取得的收益。在最糟的情况下,独立决策进行的资源占用活动可能摧毁公共池塘资源本身。据此,“公共池塘资源占用者所面临的问题是一个组织问题:如何把占用者独立行动的情形改变为占用者采用协调策略以获得较高收益或减少共同损失的情形”。

在从独立行动向集体行动转变过程中,公共池塘资源占用者必须解决集体行动所面临的制度供给、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等难题。既有的企业理论和国家理论主要从外部代理人的角度,以企业或国家作为一种组织工具,来解释如何供给新制度,如何获得承诺,以及如何有效监督代理人和其他主体的行动。但是,一组委托人如何才能将自己组织起来解决制度供给、承诺和监督问题,仍然是一个理论难题。按照既有的企业理论或国家理论,一组委托人不可能自己解决这些问题,但是在实践上一些人却解决了这个难题。据此,奥斯特罗姆试图从理论与经验研究相结合的角度,探讨了这些委托人是如何解决公共池塘资源占用者所面临的集体行动困境的。

新制度的供给问题

奥斯特罗姆认为,在公共池塘资源的环境中,新制度规则的使用“取决于由许多不同的个人对未来作出的多种选择,取决于人们对规则的理解,取决于他们是否遵循这些规则、是否互相监督并对违规行为实行制裁”。她指出,影响个人策略选择的因素主要包括有预期收益、预期成本、内在规范和贴现率等4个内部变量。人们在决策时要权衡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而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又是受内在规范和贴现率影响的。

在奥斯特罗姆看来,如果下列条件存在,制度分析人员在预测个人策略时,只需确定总和变量的价值:每一个总和变量都有准确的汇总方法;个人能把有关净收益和净成本的信息完全而准确地转化为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个人以直截了当的而非策略的方式行事。但不幸的是,对分析人员来说,几乎没有现实场景是以这三个条件甚至其中的一个或两个条件为特征的。据此,在对政策背景进行分析时,必须抛弃总和变量而使用影响总和变量的环境变量。

奥斯特罗姆指出,影响制度供给净收益的环境变量包括有:参与者的人数、资源系统的规则、资源单位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变动性、资源系统的现有条件、市场条件、过去冲突的数量和类型、记载有关现有条件和历史上资源使用模型的资料的可获取性、特殊的现行规则、特别提出的规则。或者说,个人是否能意识到规则变化所产生的收益取决于:公共池塘资源的客观条件;当前制度安排所形成的并对人们公开的信息的类型;替代方案所提出的规则。因此,规则改变后能否获得收益的有关信息必须通过搜寻、组织和分析才能得到。

奥斯特罗姆接着指出,有两种重要的成本影响制度选择,分别是规则转换的前期成本和规则转换后的监督成本和执行成本。如果规则转换的预期成本要高于所获得的净收益,占用者将保留收益低于替代规则的现行规则。如果规则转换的预期成本并不太高,就要评估规则转换后成本的预期变化,包括所提出的规则对监督成本和执行成本的影响。影响转换成本的环境变量包括:决策的人数、利益的异质性、为改变规则所使用的规则、领导者的技能和资本、所提出的规则、占用者以往的策略、改变规则的自主权等,并且还包括当地占用者以往的制度决策以及外部政府所制定的政策。影响监督和实施成本评价的环境变量包括:公共池塘资源的规模和结构、排他技术、占用技术、市场安排、所提出的规则、所使用的规则的合法性等。

奥斯特罗姆认为,人们如何评价他们的收益和成本还取决于他们内在化的规范和所使用的贴现率。在规范内在化的地方,对违规的制裁是一种个人成本,例如,感到内疚、不安、自我价值的降低等。在具有共享规范的地方,对违规的制裁来自同一群体中的其他人,而破坏规范带来的是社会不满。人们常常把共享规范内在化,在这种情况下,不遵守规则会导致个人的精神成本和外部的社会成本的增加。贴现率对个人决策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个人对较远未来的预期收益评价较低,而对近期的预期收益评价较高。

奥斯特罗姆强调指出,即便规则变革的净收益超过了净成本,占用者也不一定会采纳新规则。尤其是,如果人们觉得现有规则运作得还不错,他们就不会有什么动力去继续寻求那个更好规则的昂贵的过程。因此,在她看来,“设计和采纳新制度来解决公共池塘资源问题是困难的任务,无论占用者群体是如何同质,无论协会的成员们对他们的公共池塘资源的状况掌握了何等多的信息,也无论互惠的共识是多么根深蒂固。当人们面对公共池塘资源问题时,通常都会有很强的规避责任、搭便车和以机会主义方式行事的诱惑”。

可信承诺与相互监督

在人们组织起来解决公共池塘资源问题的所有场合,占用者所建立的规则严格地制约着他们可以有权采取的行动。例如,这些规则往往会规定,一个人能占用多少资源单位,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占用,必须为各种规定的活动贡献多少数量的劳动、物资或资金。如果每个人都遵循这些规则,资源单位将会以更可预测和更有效的方式分配,冲突水平将会下降,资源系统本身将会不断存续下去。但奥斯特罗姆认为,复杂和不确定环境下的个人通常会采取权变策略,即根据现实条件变化采取行动方案。

奥斯特罗姆指出,在复杂的和不确定的环境中,占用者会对遵循下列准则作出权变承诺:规定有权使用公共池塘资源的一组占用者;考虑公共池塘资源的特殊性质和公共池塘资源占用者所在社群的特殊性质;全部规则或至少部分规则由当地的占用者设计;规则的执行情况由对当地占用者负责的人进行监督;采用分级惩罚法对违规者进行制裁。当所制定的准则符合这些规则时,人们就会作出谨慎、有利和可信的承诺。她接着指出,只要大多数处境相同的个人作出同样的承诺;采用这一策略的长期预期净收益大于采取占支配地位的短期策略的长期预期净收益,占用者就会遵守所作出的承诺。

奥斯特罗姆认为,在新制度创立的初始阶段,在大多数人同意遵循所提出的规则的情况下,占用者在对其未来预期收益流量进行计算以后,会同意遵守这套规则。但在以后时期,当违反这条或那条规则所得到的收益大于遵守规则所得到的收益时,占用者有可能违反规则,除非这种行为被人觉察并受到制裁。因此,遵守规则的权变承诺只有存在监督的情况下才是可信的。当然,外部强制常常被用来作为解决承诺问题的方案。比如,当外部力量会在未来所有阶段对违规行为给予强硬制裁的情况下,人们将作出遵守合同的可信承诺。然而,奥斯特罗姆强调,一个自主组织的群体必须在没有外部强制的情况下解决承诺问题,他们必须激励自己或代理人去监督人们的活动、实施制裁,以保持对规则的遵守。

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经验研究

奥斯特罗姆在著作中以较大的篇幅,从案例研究的角度探讨了公共池塘资源占用者所面临的制度供给、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三个难题。其中,第一类案例回应了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问题;第二类案例解答了新制度的供给问题;第三类案例阐述了公共池塘资源治理失败的制度原因。

第一类案例涉及瑞士和日本的山地牧场及森林的公共池塘资源,以及西班牙和菲律宾群岛的灌溉系统的组织状况。这类案例的特色是:占用者已经为控制对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设计、应用并监督实施了一套自己的规则;资源系统以及相应的制度都已存续了很长的时间,存在时间最短的超过100年,历史最长的已超过1000年。这些制度已经接受了多次旱灾、水灾、战争、鼠疫和各种重大的经济和政治变迁的考验。奥斯特罗姆在对这类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探索了其中所包含的“设计原则”。它们是长期有效的公共池塘资源自主组织、自主治理制度的基本构件。“这些设计原则对公共池塘资源及其相关制度的存续性提供了一种可信的解释。……这些设计原则能影响激励,使占用者能够自愿遵守这些系统中设计的操作规则,监督各自对规则的遵守情况,并把公共池塘资源的制度安排一代一代地维持下去”。这八项“设计原则”具体是:

1.清晰界定边界。公共池塘资源本身的边界必须予以明确规定,有权从公共池塘资源中提取一定资源单位的个人或家庭也必须予以明确规定。

2.使占用和供应规则与当地条件保持一致。规定占用的时间、地点、技术或资源单位数量的占用规则,要与当地条件及所需劳动、物资或资金的供应规则相一致。

3.集体选择的安排。绝大多数受操作规则影响的个人应该能够参与对操作规则的修改。

4.监督。积极检查公共池塘资源状况和占用者行为的监督者,或是对占用者负有责任的人,或是占用者本人。

5.分级制裁。违反操作规则的占用者很可能要受到其他占用者、有关官员或他们两者的分级制裁,制裁的程度取决于违规的内容和严重性。

6.冲突解决机制。占用者和他们的官员能迅速通过成本低廉的地方公共论坛来解决占用者之间或占用者和官员之间的冲突。

7.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占用者设计自己制度的权利不受外部政府权威的挑战。

8.分权制企业。在一个多层次的分权制企业中,对占用、供应、监督、强制执行、冲突解决和治理活动加以组织。

第二类案例主要考察了美国大洛杉矶地区南部一系列地下水流域的制度起源问题。奥斯特罗姆指出,水资源生产者为了摆脱恶劣的抽水竞赛,在大量的诉讼无法解决问题之后,自主地建立了公共企业对地下水资源进行适当的管理,从而在多个公共企业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多中心公共企业博弈”的格局。

第三类案例包括了制度完全失败以及由资源占用者所设计的制度处于极其脆弱状态下的几个案例。具体包括:土耳其近海渔场、加利福尼亚的部分地下水流域、斯里兰卡渔场、斯里兰卡水利开发工程和新斯科舍近海渔场等。奥斯特罗姆在对成功、失败两类案例进行了比较之后得出结论:在公共池塘资源的占用者不能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问题的案例中,没有一个符合三条以上的“设计原则”。

四、理论与实践之间

奥斯特罗姆在著作中反思了人们用来分析公共事物治理之道的理论模型:哈丁的“公地悲剧”、普遍使用的“囚犯困境博弈”和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在哈丁看来,任何时候只要许多个人共同使用一种稀缺资源,便会发生环境的退化,出现所谓的“公地悲剧”。哈丁的“公地悲剧”模式常常被形式化为囚犯困境博弈,其博弈结果是,个人理性的策略将导致集体非理性的结局。奥尔森则针对促使个人追求他们共同福利的困难性,作了一个与囚犯困境博弈密切相关的考察,所得出的结论是,理性的、寻求自身利益的个人将不会为实现他们共同的或群体的利益而采取行动。这些理论模型所探讨的中心问题都是搭便车问题:“任何时候,一个人只要不被排斥在分享由他人努力所带来的利益之外,就没有动力为共同的利益做贡献,而只会选择作一个搭便车者。如果所有的参与人都选择搭便车,就不会产生集体利益。如果有些人可能提供集体物品而另一些人搭便车,就会导致集体利益的供给达不到最优水平”。

“公地悲剧”、“囚犯困境博弈”和“集体行动的逻辑”等理论模型均预言:使用公共池塘资源的人不会为争取集体的利益而合作,并认为人们会陷在传统的环境中无法改变影响他们动机的规则。奥斯特罗姆认为,这些理论模型并没有什么错误,只是这些理论模型远未能反映出现实世界的复杂性,其本身的效用是有限的。她指出,当现实条件逼近模型中的假设条件时,实际的行为和结果将与预测的行为和结果非常接近。比如,当有着高贴现率、互相之间很少信任的人们,在缺乏沟通能力、无法达成有约束力的协议、无法建立监督和实施机制的情况下各自独立行动时,是不太可能选择符合他们共同利益的策略的,除非这个策略正好是他们占支配地位的策略。但是当现实环境超出了假设的范围,它们就无法预测结果。

在奥斯特罗姆看来,在规模较小的公共池塘资源中,资源占用者由于经常不断地沟通,相互打交道,因此他们有可能知道谁是能够信任的,他们的行为将会对其他人产生什么影响,对公共池塘资源产生什么影响,以及如何把自己组织起来趋利避害。当人们在这样的环境中居住了相当长时间,有了共同的行为准则和互惠的处事模式,他们就拥有了为解决公共池塘资源使用中的困境而建立制度安排的社会资本。因此,“把假定无沟通、无改变规则能力的模型用于规模较小的公共池塘资源情形中,便超出了模型的使用范围,而超出范围使用模型所产生的后果是弊大于利。基于所有的公共池塘资源占用者都缺乏能力、必须用规则对他们加以管理这样的观念制定的公共政策,会破坏在一些特定区域中多年积聚起来的制度资本”。

奥斯特罗姆进一步指出,现有的分析模型往往是建立在完全信息、独立行动、没有人的失误、缺乏可接受的行为规范、零监督成本和实施成本以及环境本身不具备改变结构的能力等假设条件基础之上,旨在帮助分析人员作出精确的预测。然而,作出如此假设的模型不能引导政策分析人员把注意力放到影响人们动机和行为的一些悬而未决的环境变量上。比如,假定具有了参与者行为的完全信息,分析人员便不会去考察现实场景中的人们是怎样获得信息的,谁拥有了什么信息,以及信息是否是公正的;假定了独立行动,分析人员便不会去探究人们是否考虑自己行动对其他人选择的影响;假定了零监督成本,分析人员便不会去考察各种监督规则的成本和有效性;假定了结构固定,分析人员便不会考察人们是否和怎样改变他们自己的规则,周围的政治制度如何促进或抑制了制度的变迁。奥斯特罗姆也同时指出,概括各种模型的整体框架也为政策分析提供了一部分重要的理论基础,因为这些框架指出了对任何一类现象进行任何理论的或实证的研究都必须考察的一套变量,以及变量之间关系的类型。

因此,奥斯特罗姆认为,理论与实践都是重要的。“理解个人如何解决实际场景中的特定问题,要求采用从理论世界到行为世界,又从行为世界到理论世界的策略。没有理论,人们绝不可能理解作用于不同情形中的许多外在现象的一般的基本机制。如果不利用理论来解决经验难题,理论工作只能对理论本身有所创造,很少会对现实世界的状况有所反映”。就研究公共池塘资源问题而言,她认为,“人们所需要的是进一步推进理论的发展,总结出在任何情况下都存在的变量,从而能够解释和预测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规模较小的公共池塘资源的占用者较有可能通过自主组织来有效地治理他们的公共池塘资源;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则较无可能这么做。这样的理论发展不仅应该提供更有用的模型,而且更重要的是提供一个总体框架,以有助于引导政策分析人员把注意力放到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中需要加以考虑的重要变量上来”。

注:引文及其页码均出自: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

参考文献:

[美]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上海三联书店,2000。

毛寿龙主编:《西方公共行政学名著提要》,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

汪大海编著:《西方公共管理名著导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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